的概述; II – 对所开展活动的分析,根据工作计划中确定和批准的指标,截至该期间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因执行目标而获得的社会效益的影响; III – 公共行政部门实际转移的价值; IV –(撤销) V – 当未能证明各自合作或促进协议中确定的目标和结果的实现时,对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在结算中提出的费用的文件进行分析; VI – 分析预防性检查范围内内部和外部控制可能进行的审计,以及审计结论和根据这些审计结果采取的措施。 §2° 对于由特定基金资源资助的合作伙伴关系,监督和评估将由各自的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法的要求进行。” 必须提交技术报告,同时遵守第 13019/2014 号法律第 67 条各节列出的要求,即: “I – 已取得的成果及其效益; II – 经济或社会影响; III – 目标受众的满意度; IV – 达成商定目标后行动可持续的可能性。” 根据第 66 条。
与执行合作或开发协议有关的账目将根据第 22 条第 IX 项通过分析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文件进行,此外还应提供以下报告: “I – 目标执行报告,由民间社会组织编写,包含为实现该目标而开展的活动或项目以及拟议目标与已实现结果的比较; II – 合作期限或开发期限的财务执行报告,并附有如果不符合工作计划中确定的目标和结果,则说明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收入及其与目标执行的联系。 唯一的段落。公共行政部门 电话号码数据库 还必须在其分析报告中考虑以下内容适用时,内部准备: I – 执行伙伴关系期间可能进行的现场技术访问报告; II – 经指定监测和评估委员会批准的技术监测和评估报告,内容涉及目标和框架的遵守情况在执行合作或开发期间取得的成果。” 通过规定监测与评估委员会必须批准合伙企业管理人准备的技术监测与评估报告,它赋予了对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