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提供基础设施也是国家和市场的先决条件,因为没有基础设施,国家就无法行使其权力,而国家就无法生产和流通财富。因此,无论特定历史时期的主流意识形态如何,公共和私人在基础设施发展方面的努力都不能放弃。被视为经济自由主义之父的亚当·斯密本人将基础设施——他称之为“促进一般商业的公共工程” ——视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活动,与国防和司法规定并列,这并非巧合。
基础设施的结构功能(请原谅冗余)及其在几个世纪作 电报号码数据 用的分析揭示了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不仅仅是指导或塑造人类活动的配置(例如与基础设施),特定时间的法律也受到社会中存在的突发事件的影响。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想想 19 世纪美国的铁路及其与该国重要监管框架的出现的相关性。
小詹姆斯·授在其题为《铁路与美国法律》的书中指出,在其鼎盛时期,铁路对美国人的生活和法律产生了变革性的影响,堪称当时的互联网。对他来说,铁路是经济帝国的推动者,也是加速国家扩张并在此过程中改变美国法律体系的技术革命的象征描述了“美国第一笔伟大协议”如何导致美国制定了大量新法律,使美国社会的几乎所有方面都未受影响,甚至改变了美国人检查时间的方式[4]。

尽管铁路监管问题似乎是一个过时的话题,但关于基础设施的讨论有一些方面值得提及。首先,铁路是第一个经历广泛监管的主要行业,它带来了管理州际商业、征用权、私有财产、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重大法律创新。这些发展的大部分最初是为了服务于铁路本身的利益,但逐渐开始争夺和控制该行业的权力和剥削倾向。其次,尽管铁路监管很重要,但无论是法律还是法院判决,它都是一个分散的过程,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才能完成。第三,由于19世纪铁路带来的所有监管挑战,美国国会于1887年颁布了《州际商业法》,该法案成立了州际商业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管铁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