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争议代表
具有相同法律问题的案件,即法院选择一个案件作为范式,并其中阐述的理解将适用于讨论相同问题的其他人。这种选择既可以发生在原审法院,也可以发生在高级法院,这就是法院设立判例管理中心的原因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这些中心负责管理合格先例的系统性,例如普遍影响、重复上诉、承担权限事件和解决重复要求事件,并负责促进监督和寻求效率。集体行动的判断。
在 STF 和 STJ 的范围内,这些中心还负责接收和分析原审法院指定的代表争议的程序。需要强调的是,RISTJ 规定,收到的流程将被注册为争议的代表—RRC,并且必须在最多 60 天内接受 Nugep 分析。如果不进行分析,上诉将被推定为拒绝该主题(RISTJ 第 256-G 条)。STF 没有对此分析设定最后期限,但该机构的规定在其第 326-A条中规定,上诉可以由总统分配给虚拟全体会议,也可以分配给可以提议分配的部长,如果所以明白了。
在 STJ,截至 2022 年 4 月,从源头收到了 416 个主题并注册为争议代表,其中 185 个被拒绝,153 个与普遍反响的主题相关,78 个仍有待分析。例如,在税务问题上,共收到 38 起案件,其中 17 起与具有普遍影响的主题相关,13 起被取消,剩下 8 个主题有待分析。
根据该机构提供的报告 ,STF 收到了 177 个案例,这些 丹麦电话号码表案例被指定为争议的代表,涉及讨论不同事项的流程以及源自 STJ 的流程。在 STF 中,6 项与税务事项相关的提案被拒绝,25 项提案被转化为具有普遍影响的流程,并带有链接的主题编号。
需要强调的是,议题并不总是因为没有普遍影响而被拒绝,但也可能因为缺乏上诉受理的先决条件而被拒绝。换句话说,该问题仍然可以由法院来分析,但只要指明另一个程序代表争议即可。
另一个需要强调的问题是,被 STJ 判断为重复的主题可以发送给 STF,并注明是否会引起普遍反响。在这些情况下,STF 的内部规定规定了接收该事项的可能性,并直接表明了影响的可能性。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问法院如何分析该主题是否应被指定为争议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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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法院(无论是原审法院还是上级法院)院长都应在 Nugep 的协助下,在收到的程序中识别可能重复的事项。因此,最初,总统们将发送带有代表性争议的程序,供高等法院进行分析。
例如,根据 RISTJ 的说法,原审法院在选择代表争议的上诉时,必须分析一些可受理性要求。这些要求之一是选择特别上诉中的裁决和论据中包含的理由最多的案件,或者其中存在可能危及上诉中提出的其他问题的案情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分歧法院的审判机构之间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观察所有这些论点的比较。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在分析的法规和规则中,没有规定当事人需要以代表身份请求表明程序,但也没有禁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当事人的这一指示可能出现在所提出的上诉正文、附带请愿书或通过提交诉状中。无论如何,当当事人表示案件可以视为重复案件时,都是符合程序合作原则的,目的是便于判例管理中心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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